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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能否結婚?

    日期:2019年06月06日      來源:網(wǎng)站編輯      瀏覽:23183次

    擇偶、結婚和生育對正常人來說,是生活中很自然的事情。然而,對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來說,他們是否也能像正常人一樣結婚、生育呢?患者及患者家屬關注和擔心的問題,常會有患者家屬來咨詢精神病人能否結婚?

    2019-06-06 09:51:22.760000

    精神病種類很多,在此不一一介紹。通俗易懂,大致上可分為重型精神病和輕型精神病性精神障礙兩大類,前者指精神分裂癥、躁狂癥、抑郁癥、偏執(zhí)性精神病等。后者是指神經(jīng)癥、變態(tài)人格、藥物依賴以及軀體疾病、中毒或代謝紊亂等因素所致的精神障礙。我國婚姻法中沒有限制患者的結婚自由,至于精神病人的婚姻,為他們在發(fā)病期間已經(jīng)失去理智,常難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會危害社會治安,無法恢復社會功能。所以,讓這樣的病人結婚,不僅對病人本人無好處,也會給對方造成不幸。一般來講以下情況不易結婚:

        1、精神病患者在疾病的發(fā)作期或發(fā)作的間歇期未經(jīng)治療者。

        2、患精神病預后不良者。

        3、嚴重的原發(fā)性癲癇。

        4、重度精神發(fā)育遲滯者。

    2019-06-06 09:51:52.959000

       也就是說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等病人在發(fā)時,由于神志不清,講話做事都雜亂無章。因此,不能承擔夫妻之間的義務和責任,不能互相幫助,互相關心,所以在病未治好前是不易結婚,更不應該瞞著對方搞“沖喜”,這樣做會造成男女雙方更大的精神負擔。當然通過積極治療,精神病確實痊愈,雙方自愿自然可以結婚。重度精神發(fā)育遲滯患者和頻繁癲癇發(fā)作的患者是不宜結婚。如果是已婚的愛人發(fā)生精神病就應當積極給予有效的治療,關心和愛護患病的愛人,使對方能獲得溫暖,這才是正確的態(tài)度。而神經(jīng)病,病情較輕的癲癇患者和精神發(fā)育遲滯者,是可以婚配。

    結婚后尤其是一些女患者,對原先病情很穩(wěn)定,長期服用藥物維持治療,會影響胎兒的發(fā)育,常因懷孕或分娩使病情復發(fā),對母親對嬰兒均不利。由于精神病具有遺傳傾向,所以,父母均為精神疾病的,或者較為嚴重的患者,從優(yōu)生角度來講最好不要生育。如能領養(yǎng)一個孩子,同樣能享受到天倫之樂的,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2019-06-06 09:52:17.247000

    下面附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一、法律規(guī)定哪些人不可以結婚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guī),至少以下五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jīng)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悸轱L病未經(jīng)治愈或患其他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yōu)生學原則。

        5、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二、能和精神病人戀愛結婚嗎?精神病人能登記結婚嗎?

       《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未禁止精神病人結婚;以及醫(yī)學上未明確精神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該規(guī)定明確了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表達能力。這實際上是一種能力的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

        由于婚姻登記機關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確地表達結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條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其次,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結婚屬于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復雜,筆者認為,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并能正確表達意愿,其監(jiān)護人亦同意的,應準予結婚,反之則不應準許。

    2019-06-06 09:53:21.339000

        三、精神病人結婚有什么后果?

        對精神病的確認是一項專業(yè)性極強的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醫(yī)院或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鑒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能力和審查權限的局限,不可避免的會出現(xiàn)因當事人隱瞞精神病真實情況,導致為精神狀態(tài)(如精神疾病不穩(wěn)定,無完全獨立行為能力)達不到要求的當事人辦理了婚姻登記的情況。為了救濟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是婚姻登記行為的前提,登記行為只是一種確認程序。只要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履行了登記程序,審查了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該行政行為就不應存在違法之處。而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導致的爭議本質上應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離婚無效。否定了民事關系的效力自然就否定了登記行為的效力,如按照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該婚姻的登記行為自然歸于無效,而不必通過專門程序予以撤銷。因一方當事人精神不健全而辦理婚姻登記的,其近親屬有權代為提起離婚無效之訴;人民法院判決宣告離婚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離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副本寄送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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